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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中的民法典考点分析

发布时间:2024-11-12 11:54:18 点击量:

努力上岸

广东省统考法律知识题为每年必考题。近年来,一个比较新的法律考点是民法典问题,例如:

2021年广东省县级常识测试第24题:

民法典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下列内容,民法典没有规定:

一、保险业务监管

B、禁止高空投掷物品

C. 勇于弥补

D、保护个人信息

2020年广东省县级以上常识考试第25题:

《民法典》全面系统地整理和汇编了我国现行不同时期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下列法律规范不属于民法典的范围:

A.物权法

B.婚姻法

C.公务员法

D.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卷1260条。

各部分包括总则、财产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等。

1. 一般规定

第一条“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并管辖民法典的各个子部分。第一部分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编纂体系化的要求,对个别条款的案文进行了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至民法典草案末尾。第一部分共10章204篇文章。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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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基本规定。第一编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其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作为重要立法宗旨,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同时规定公民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它们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者作出了规定。结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规定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生活无人看管的,居民被监护人居住的村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顾措施)。二是法人。法人是依照法律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规定了法人的定义、设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性规定。它还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殊法人三类法人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民法典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解散和清算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公民权利。保护公民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章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出了总则,管辖所有单项知识产权法律。同时,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公民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的规则。

(四)关于民事诉讼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第一章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制度:一是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设立、形式和生效时间。二是规定了意思表示的效力、方式、撤销和解释。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四是规定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内容。

(五)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限计算。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保障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是鼓励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紧急情况等作出了规定。对救助等特殊民事责任问题作出了规定。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等。三是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单位、起止点和延长期限。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物权法律制度规范因物的所有权和使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基本民事制度之一。第二部分由5个子部分、20章、258条组成。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一般原则。第一部分为总则,规定了产权制度的基本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产权基本原则、产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产权保护制度等。

(2)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权的基础。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部分规定了所有制,包括所有者的权利、征收和征收规则、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相邻关系、共同所有制等基本所有制。针对近年来广大群众反映的业主大会设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结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根据现行产权规定,这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建筑物业主差别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帮助。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的投票门槛,并增加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的特别程序。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收单位和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理由中加上“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必须执行的规定政府应积极配合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配合。

(三)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部分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民法典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产权,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展费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求,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规定,增加土地经营权规定,删除农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要求。作出规定,满足“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需要。鉴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进行,《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作出了统一规定。三是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新增“居住权”用益物权。补充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居住权持有人有权按照合同或者遗嘱登记后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居住需要。

(4)关于担保权。担保权是指为保证债务履行而设立的财产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部分对担保权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担保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通用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具体规则。一是扩大担保合同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保留所有权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规定。二是删除担保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出空间。三是简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通用条款。四是明确担保权实现的统一补偿规则。

(5)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动产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第五部分规定了占有的调整范围、擅自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原财产和利息的返还以及占有的保护。

3. 合同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完善了合同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一般规则。第一部分为总则,规定了合同成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的一般规则,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总合同制度:通过规定非合同债务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债务履行规则等,完善债务法一般规则。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成立规则,增加了委托合同的具体条款,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成立制度。三是结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完善国家订购合同制度,规定国家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需要下达国家订购任务和指导方案时,需要的,有关民事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时约定权利和义务。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未履行报批手续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民法典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完善了合同履行义务。合同效力制度。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情势变更制度。六是完善代位权、解除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保护,细化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制度,完善债务清偿和抵销规则。新增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七是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保证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

(二)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广泛应用于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为适应实际需要,第二部分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新增了4种典型合同:吸收了担保法关于担保的内容,增加了担保合同。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需要,增设了保理合同。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新增物业服务合同。四是在合伙合同中增加规定,将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民法通则。

第三部分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还对其他典型合同进行了完善:一是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完善,完善了检验期限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的规定。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三是落实党中央建立租购平等的住房制度要求,保障承租人利益,增加住房承租人优先权。四、针对近年来旅客运输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占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问题,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危及运输安全,为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民法典细化了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关于准合同。无故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债法性质的一部分,与合同规则不同。第三节“准合同”分别规定了无故得利和不当得利管理的一般规则。 。

4. 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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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因其特定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它们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公民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主要内容是: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部分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第一,明确人格权的定义。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三是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994条)。四是明确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它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就实践中社会较为关心的有关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一是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服务业和鼓励遗体捐献慈善事业,将民法典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纳入本法,制定器官捐献基本规则。二是规范与人类基因、人类胚胎等相关的医学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循的规则。第三,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民法典》在总结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三)关于姓名权和姓名权。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的具体内容,规定了民事主体尊重和保护他人姓名权的基本义务:一是规定了自然人选择姓氏的规则。二是明确,对于笔名、艺名、网名等具有一定社会声誉并被他人使用足以引起公众混淆的,参照姓名权、姓名权保护相关规定到。

(四)关于肖像权。它规定了肖像权的内容和肖像使用许可规则,明确禁止侵犯他人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和声音,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侵犯他人人格权,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该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侵犯他人肖像权。并参照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其次,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民法典结合司法实践,规定了肖像权合理运用的规则。三是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合同的解释和终止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关系,《民法典》作出了以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并确定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核查义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不真实、侵犯其名誉权的,有权要求更正或者删除。

(六)关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在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有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出了具体禁止事项。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二是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保护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5. 婚姻与家庭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基本规范。主要内容是:

(1)关于一般规定。第五部分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更好弘扬家庭美德的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支付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贯彻到收养工作中,将最有利的原则贯彻到收养工作中。已添加到被收养者。三是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属范围。

(2)关于婚姻。它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婚姻制度,完善了相关规定:一是被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起算点由“婚姻登记之日起”改为“从强制终止开始。”今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将不再被视为禁止结婚,并相应增加,如果一方隐瞒患有严重疾病,另一方可以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3)关于家庭关系。它对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夫妻之间连带债务的范围。丈夫和妻子。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否认诉讼。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保护。作为民法基本法,《民法典》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

(四)关于离婚。第五部分第四章规定了离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一是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为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久调不判”的问题,增加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再次,准予离婚。三、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现行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子女原则上由乳母抚养”改为“两岁以下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以增强可操作性。四是将采取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夫妻纳入离婚经济补偿适用范围,加强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权益保护。五是增加“其他重大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五)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章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有效性、收养关系的终止,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者。未成年人的收养仅限于十四岁以下的人,并已修改为包括所有符合要求的未成年人。二是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将收养人不得生育子女的要求改为收养人不得生育或只有一个子女。三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增加了收养人的条件,包括“无犯罪记录、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收养评估等要求。依法。

6. 继承

继承制度是自然人死亡后财富继承的基本制度。民法典根据人民群众办理继承的实际需要,对继承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内容是:

(1)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

(二)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处理遗产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等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范围和继承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一条规定,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继承权。将通过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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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按照死者生前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对遗嘱继承制度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真正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部分的第4章规定了房地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进一步改进了基于当前的继承法与房地产处理相关的系统:首先,添加房地产管理员系统。第二个是改善遗产支持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护理人员的范围,并澄清,除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成为照顾者。第三个是改善未秘密继承的所有权制度。

7。侵权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是民事臣民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的法律后果。主要内容是:

(1)关于一般规定。第7部分的第1章规定了侵权责任归因的一般规则,多数侵权的责任以及减少或免除侵权责任。

(2)关于损害。第7部分的第2章规定了侵犯人权和财产权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则等。

(3)负责实体的特殊规定。第7部分的第3章规定了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侵权责任,公民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及其监护人,雇主的侵权责任,侵权网络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义务等。

(4)关于各种特定的侵权责任。第7部分的其他章节提供了有关产品生产和销售领域侵权责任规则的具体规定目前的侵权责任法的基础,相关内容得到了进一步改进:首先,改善生产者。第二个是澄清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顺序。第三个是进一步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澄清医务人员的相关解释义务,并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四个是实施习近平对生态文明的想法,增加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补偿系统,并清楚地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维修和补偿规则。第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提高高风险责任,并明确表明那些拥有或使用高度致病的危险物质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改善高空抛物线对象的管理规则。

八、附则

“补充规定”的最后一部分阐明了民法法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的一般原则,收养法,保证法,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和一般原则的关系民法。

结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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